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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粤教继[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省教育厅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若干个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省级基地,由培训基地实施培训。省教育厅实施培训基地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调整。
  
  五、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民办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切实把民办中小学校长培训纳入本地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积极推进民办中小学校长专业化建设。要积极探索和试行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长个人共同承担培训成本的经费分担机制。
  (二)民办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应作为所在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和年检的硬性条件;与校长任职、续聘、评先等挂钩。
  (三)凡未参加培训或未经省教育厅认定的机构培训的民办中小学校长,应于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在省认定的符合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
  (四)原在公办中小学校担任过校长并已获得任职资格证书的校长,必须补修“民办教育发展与法规”、“民办学校管理与运营”两门课程后,由培训单位报省审批后换发培训证书。
  (五)《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和发证,并严格实施报批和备案制度。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培训,按照上述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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