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农卫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缓解参合农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年度工作安排和我厅《关于开展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09〕8号)要求,确定自2010年1月起,在青岛市崂山区、东营市河口区、青州市、宁阳县、临邑县、邹平县等6个县(市、区)开展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偿试点工作,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大疾病病种
  纳入试点的重大疾病包括老年白内障、儿童单纯性唇裂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二、调整重大疾病补偿比例
  患有上述疾病参合农民在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再设置补偿起付线,对老年白内障患者,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要先执行白内障患者复明优惠政策补助,剩余部分再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儿童单纯性唇裂患者,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诊断为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4种病种的,实行定额补偿,补偿定额由各地分别根据上述4种病种在统筹地区的平均医药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非上述4种病种如法洛氏四联症等其他复杂病种的,实行分段补偿,医药费用在5万及以下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补偿,最高不超过6万元。
  患有上述疾病参合农民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仍按统筹地区新农合补偿方案执行。
  
  三、按规定实施补偿
  各试点地区要充分重视定点就医定额补偿试点工作,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简化转诊手续,规范结算报销流程,按照本轮调整后的补偿比例对患有上述疾病的参合农民给予补偿。对2010年1月以来发生上述疾病已获得新农合补偿的参合患者,要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追加补偿。要加大宣传力度,使这项利民、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病种范围,降低参合农民因重大疾病引起的就医负担。非试点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基础工作,为纳入试点做好准备。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