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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安监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三)市安监局将组成督查组,深入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督促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前)。各区县(自治县)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由各地下矿山企业按照本通知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三)督促检查阶段(5月1日至6月25日)。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地下矿山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安监局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重点督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6月26日至7月25日)。认真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巩固大检查成果。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于7月26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市安监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大意义。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贯彻“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要求的有效方式,务必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开展好本企业自查自纠工作。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要把大检查工作和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行政许可相结合、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同整顿关闭工作相结合,增强强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把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重中之重,指导和帮助企业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三)协调联动,综合治理。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以此次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和内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大检查的执行力。要加强信息统计和工作调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监管,督促整改。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和企业要予以公开曝光。
  (六)严格条件,依法查处。对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及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对继续违法生产的,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知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见附件)每月底前向市安监局上报一次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市安监局定期予以通报。
  联 系 人:郭彬
  联系电话:67511621 67511995(传真)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总数(座)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基本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合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 在建地下矿山 检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下矿山(座) 检查在建地下矿山(座) 检查废弃地下矿山(座) 查出非法生产地下矿山(窝点)(处) 已取缔关闭地下矿山 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
个数(座) 生产能力(万t/年) 隐患数量(项) 整改数量(项) 整改率(%) 隐患数量(项) 整改数量(项) 整改率(%) 挂牌督办数量
省级(项) 其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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