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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编制限额内使用编制,落实实名制,及时核准实有人员信息。 第十条 省财政厅依据机构编制管理信息库,按照编制使用情况核定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各项规定,及时做好申报人员变动情况等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通过数据交换核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省编办会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系统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互共享相互监督机制,推进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的公开,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系统“123l0”举报电话的作用,拓宽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编办商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