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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2010年脱审渔船,一律作注销处理。年审结束后,县级渔政机构填写《2010年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经市渔政机构审核汇总,上交省厅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四)经农业部批准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远洋作业的渔船,在出国期间须将海洋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并填写《山东省非专业远洋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附件3)报省渔政处,其船网工具指标予以保留。交回的捕捞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暂存,回国后可申请领回继续使用。出国生产期间资源费予以免征。 (五)对圆满完成年审收费工作并及时、足额上缴省资源费的市,省厅将按原规定给予市、县渔政管理经费补助。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渔政机构收取渔业资源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 (二)2010年6月30日前,各市及省直管县(市)渔政机构将《山东省海洋渔业脱审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和《山东省非专业远洋渔船捕捞许可证登记表》及出国生产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报省渔政处。 (三)年审结束后,各市及省直管县(市)渔政机构要写出书面总结,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渔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