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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通知


  
  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简称“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09>60号)精神,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联合开展2010年上海市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一)年检时间:2010年6月1日-2010年7月31日
  
  (二)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以新设、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0年的年检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
  
  二、年检步骤:
  
  (一)各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scofcom.gov.cn/),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上下载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资料。
  
  1、以纸制形式上报《年检报告书》。登陆上海市商务委员委网站,点击“通知公告”,进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下载、填写并统一用a4纸打印《年检报告书》(全套)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一份报送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各境内投资主体应根据境外企业情况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年检材料报送流程。各境内投资主体(除中央企业外)统一将年检材料(包括提交给商务主管部门的资料)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在对境内投资主体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后,将年检企业评分情况以及商务主管部门所需的材料交给商务主管部门(详见报送年检材料流程图)。
  
  报送的材料:填写完毕的《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其中外汇局一份,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一份);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年检证书正本(每个境外企业对应一套上述材料)。
  
  报送地址:陆家嘴东路181号308室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境外投资科。
  
  联系电话:58845308、58845486
  
  联系人:马先生、朱小姐。
  
  3、领取年检证书:参检企业在7月31日后到上海市商务委员会领取年检证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地址:娄山关路55号2205室
  
  电话:52881111转1537,1550分机
  
  联系人:刘菁 沈未来。
  
  4、报送年检材料流程图: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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