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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土[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变更至福建省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及部分地块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荔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变更至福建省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手续及部分地块办理用途变更的请示》(莆国土资[2010]45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报件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莆田市荔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企业改制涉及的7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变更至福建省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补办出让及部分地块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其中:宗地1位于涵江区华侨新村路57号(土地证号为莆国用(2000)字第c20001846号)的面积为3797.37平方米。宗地2位于涵江区涵东办事处涵东村(土地证号为莆国用(1995)字第9301139号)的面积为180.196平方米。宗地3位于涵江区涵东铺尾(土地证号为莆国用(1994)字第9301054号)的面积为513.83平方米。宗地4位于江口镇江口居委会(土地证号为荔国用(1995)字第95008号)的面积为974.4平方米。宗地5位于涵江区涵东铺尾路(土地证号为莆国用(1995)字第9301143号)的面积为429.172平方米。宗地6位于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居委会四方街(原以“(73)莆革产征字第012号”文批准,具体以湄洲日报2006年4月14日刊登的为准)的面积为5622.62平方米。该6宗按现状土地用途全部变更为住宅用地。宗地7位于涵江区涵中村田厝(土地证号为莆国用(1995)字第9301141号)土地用途保持原工业用地,面积为5326.33平方米。
  
  二、福建省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合理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及土地利用条件。
  
  三、地块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自政府批准之日起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让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发生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五、若今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政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需要使用该幅土地时,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根据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六、该7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及变更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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