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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安[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今年1~4月,我省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反弹,尤其是一次性死亡3~9人的较大事故多发。截至目前,全省共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失踪)53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均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多。如4月5日20时许,浙平渔0223船(钢质,主机功率294千瓦)在台州上大陈岛正东20海里海域(203海区8小区)与melina(美琳娜1号)发生碰撞事故,船上6名船员落水失踪。4月14日20时许,浙瑞渔01215船(钢质,主机功率294千瓦),该船锚泊于东经121°33′03″、北纬27°15′40″海域,被安提瓜和巴布达籍jadetrader货轮撞沉,船上6名船员落水失踪。
  
  今年以来我省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海上天气反常,大风、大雾、大浪及局地突发恶劣气候多发,渔船捕捞作业环境不良。二是浙江沿海航路和渔船习惯作业区交叉重合,加之浙江沿海商船通航密度和渔船作业、航行密度持续增大,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渔船与商船的碰撞机率增加。三是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值班瞭望不到位,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不能有效正确使用,应急处置能力缺乏等。
  
  为了遏制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切实做好防范工作。
  
  一、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深入细致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提高渔船签证率、登船检查率、编组管理有效率、渔船值班登记率、违规处罚执行率,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在5月10日前完成对本辖区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民和其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的安全生产自查,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渔业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5月中旬我局将对各地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
  
  三、突出防碰撞事故的针对性教育。针对当前严峻的渔船水上安全生产形势,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今年8起事故引起高度重视,遏制事故高发态势。及时将8起事故通报给各乡、各村及各渔业公司,做好警示教育工作,提高渔民思想意识。并请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对回港渔船的船东船长进行适时教育,要求渔船出海作业不要单船锚泊休息,不要在主航道附近锚泊;锚泊时一定要做好值班、瞭望、通信值守工作;在恶劣天气、雾季等能见度条件差的情况下,渔船要远离习惯航线作业或锚泊;平常天气条件下,在习惯航线附近作业的渔船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避碰工作。
  
  四、加强与海事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加强与海事部门的联动。事故发生以后,要积极协调海事、边防等相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同时一定要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调配附近渔船参与救助。
  
  五、全面加强渔船职务船员的培训工作。规范职务船员管理,从2010年6月1日起,职务船员任职资格不具备,培训时间不足的,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对职务船员证书末经船长签字,不经渔监部门签证的,考试作弊的一律不予签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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