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深教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04-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6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学教师继续教育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接上页]

  (四)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学时数计算。
  
  第八条 各学校骨干教师应当在本周期内参加不少于350学时的培训,其中100学时为校本培训学时。
  
  第九条 骨干教师培训有关项目学时认定方法如下:
  
  (一)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海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从选派当年起计,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
  
  (二)在本周期参加3个月全脱产学习的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折算为3年的市级教师职务培训课程学时,参加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的中学教师,培训未超过120学时的按实际学时数计算,超过120学时的计算为120学时;
  
  (三)其它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项目,按批准或备案的学时数计算。
  
  第十条 各学校新任教师应参加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上岗培训。其中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非师范类毕业生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学历培训需纳入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由组织培训的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中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第二学历或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且在读期间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二)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网络研究生教育并取得学位证书后,认定为本周期内完成继续教育300学时,在读期间不免修当年的职务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及教育科研部门的专任教师及管理人员在本周期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参加的培训者培训,按实际学时数计算,5年内不超过300学时。
  
  
第三章 其它可折算学时的项目

  
  第十三条 担任市、区中学继续教育课程评审小组成员、学科专家组成员的中学教师,担任市、区继续教育授课教师的中学教师,任职期间可折算为每年40学时。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校医参加省、市劳动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与其学科相符的培训,考核合格的,折算为当年24学时。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体育教师和校医参加上述培训,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24学时。
  
  第十五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学科教学专题研讨的,按每年3学时计算。参加市、区教学观摩与研讨(即对示范课、观摩课、研究课进行评课及研讨),按每年3学时计算。
  
  中学教师参加学科教学专题研讨、教学观摩与研讨,每年折算学时上限为6学时。
  
  第十六条 中学教师参加市、区教学研究室组织的优质课教学竞赛(含录像课评比)或教学基本功竞赛(如说课、实验操作、课件制作等)的,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12、8、4学时,获区级一、二、三等奖的可分别折算6、4、2学时。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申报并担任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的,课题主持人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20学时;在以上课题组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或担任区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或教育改革实验主持人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12学时;在区级课题中担任主要研究人员的,可在课题完成当年折算6学时。
  
  承担的课题为上述课题子课题的,不纳入学时折算范畴。
  
  第十八条 中学教师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30学时。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在由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可折算为4学时。
  
  中学教师在增刊上发表专业论文不纳入学时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中学教师专业论文获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分别折算为9、6、3学时。
  
  第二十条 同一论文不可重复折算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学教师编写教育类正式出版教材、专著的,按每章6学时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中学教师每年获取的各类折算学时数总共不超过30学时。
  
  
第四章 验证程序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