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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八条 办学机构获得等级称号后,每四年复评一次。复评合格的,保留原等级称号,并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复评不合格或逾期不接受复评的,取消其等级称号、收回等级牌匾,停止享受等级学校的待遇。 第九条 办学机构出现合并或者分离办学时,通过复评确认其等级称号。 办学机构停止办学时,等级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条 政府和主办单位对取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等级称号的办学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由授予等级称号的部门撤销其等级称号,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时,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成人教育机构及其它培训机构的相关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