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经市属高校确认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市属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金。 (三)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将市属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市财政部门,并书面通知市属高校。 (四)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银行的风险补偿金,并按协议规定,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并向市属高校通报。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助学贷款管理系统,负责对学生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经办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