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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7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群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所有用户必须更改用户帐号的初始密码,所设密码必须含有英文和数字,并定期更改。因密码遗失造成信息安全和网站安全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不得利用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有任何危害网站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行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网站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实行门户网站群信息报送及发布考核制度,对每月部门信息更新以及门户网站群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在门户网站主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数字办负责对门户网站群建设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定期对责任单位日常信息报送及发布工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数字办登记备案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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