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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 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总量进行控制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资源和矿山环境,实现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控制缩减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量和生产量。 二、明确职责分工,抓好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总量控制措施的落实 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停止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加强对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取缔无证开采行为。国家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未下达前,已有合法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提高开采规模。国家下达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将指标分解下达到有关矿山开采企业。有关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相应的生产企业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办发[2010]1号文件要求,停止受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产)和萤石开采、生产加工投资项目(包括新立和技改扩能)备案。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应的生产企业执行市里下达的生产指令性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将耐火粘土和萤石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法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沟通协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各项措施执行效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控制耐火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总量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国土房管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开采控制指标与生产指令性计划的衔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相关企业执行控制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上半年和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和市国土房管局。凡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并导致国家削减我市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削减该区县(自治县)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或指令性计划。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对耐火粘土萤石的开采和生产进行控制的通知(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年第3期)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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