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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设标[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八、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批准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九、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是否属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十、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审查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建设单位支付。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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