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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及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清理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
  (一)保留和撤销范围。严格按照国办发〔2010〕8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留和撤销我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保留西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撤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规范处置资产。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后,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原则处置有关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等资产,主要通过委托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相关区县政府和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分类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统一安排工作。对聘用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要积极帮助再就业,也可主动向北京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汇报情况,争取帮助。
  (四)按时完成任务。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要在2010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5月份后,没有处置完毕的国有资产将由市政府集中统一处置。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本次清理工作中有撤销任务,或此前主动撤销、正在办理撤销手续的各派出地政府和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要服从大局,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按时完成撤销任务。有关撤销情况于6月10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市以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部门不得为违规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审批编制、核拨经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全市政府系统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结束后,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撤销任务的政府和部门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21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联系人:石敬才 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
  电 话:029-87295617传 真:029-87295453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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