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物价[2010]26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8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水利厅,宜宾市、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规定,现就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开采的砂石量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每吨1元。
  
  二、我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缴库和预算管理等事项,继续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川财综〔2004〕32号)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6〕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085号)(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