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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第四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有关企业、学校:
  
  为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以培养适应我市需要的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增强职业培训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0年将认定第四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基地的任务
  
  (一)承担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以上)的培养与鉴定任务。
  
  (二)承担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委托的实训实习任务。
  
  (三)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新工种的职业标准、大纲、教材的开发任务。
  
  二、培训基地具备的条件
  
  (一)应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
  
  (二)在同类单位中,专业优势突出、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
  
  (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充足的实训设备、稳定的培训经费来源。
  
  (四)开设工种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
  
  (五)没有投诉事件,社会声誉较好。
  
  三、培训基地的申报和命名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如有意愿,可按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条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报的专业、考核等级、教师、考评员、场地、设备等情况),并填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于2010年10月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组召开评审会,对申报单位条件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即认定为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牌匾。
  
  四、培训基地的管理
  
  (一)培训基地应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年底将培养情况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报。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与考核评估。对经评估为优秀的培训基地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或两年不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撤消其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资格,不再享受基地优惠政策。
  
  五、培训基地享有的优惠政策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符合企业自行组织招调工考核条件的,可按规定自行组织本单位员工特有职业(工种)招调工考试。
  
  (二)经申请批准,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可组织本单位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定其考核结果,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优先享受来深建设者培训补贴。
  
  (四)优先获得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质。
  
  特此通知
  
  附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联 系 人

 

详细地址

 

联 系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申报专业(工种)

 

 

 

 

 

培养等级

 

 

 

 

 

 

机构

负 责 人

姓 名

职 务

专 业

技术职称

或职业资格

学 历

 

 

 

 

 

 

 

 

 

 

 

 

 

 

 

专家组审核

 

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结果

 

有异议()  无异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需提供申报的材料
  
  1.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2. 申请认定报告(说明申报的专业、考核等级、教师、考评员、场地、设备等情况));
  
  3. 培训组织管理制度,复印件一份;
  
  4. 法人资格相关证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或申报单位相应办学资质的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
  
  5. 申请开展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各一套;
  
  6. 师资和必要的场地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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