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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川教[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8
【实施时间】 2010-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告知学生。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提出的复查申诉,四川省教育厅依法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提出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诉。
  
  第四条 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专门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场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情况 ,并告知学生。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八条 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九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后,符合申诉条件的,四川省教育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后,通知被申诉学校,学校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学生处理(处分)材料案卷。
  
  第十三条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撤销处理决定并可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并责令学校对其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送达方式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十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撤回申诉书面材料后,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内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四川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受理学生行政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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