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发[2010]39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行政表彰奖励工作,起到了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工作、弘扬正气的作用,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了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根据《公务员法》、《西安市行政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范围,除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外,原则上必须是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政府表彰奖励的。对完成单项工作或阶段性工作的,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拟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应为在西安经济社会发展中真抓实干、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单位和个人。其事迹在全市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示范性特征。表彰奖励对象的产生,必须坚持自下而上、面向基层、好中选优、过程透明的原则。
  
  二、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是市政府主管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表彰奖励的日常工作。
  
  三、从2010年起,拟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部门,须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申报立项,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汇总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的,可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未按要求申报立项的,当年原则上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更不得在年初布置工作时安排表彰奖励事宜。
  
  四、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在组织实施表彰奖励时,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五、对在一些临时性工作、突发性事件中表现突出、做出较大成绩,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沟通相关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表彰奖励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审核后,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六、各区县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区县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