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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杨连专等25人为市政府第四届立法顾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确保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能够充分反映民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切实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决定聘请杨连专、刘溢海、林国强、来建运、李旭、周卫东、杨敏华、牛佩伟、谢平建、左鑫、许文、张耀显、孙文敏、程建龙、吴兴武、归宝辰、崔运山、黄海娟、关宇飞、王艺、李齐振、叶晋予、宁健、胡克法和李伟为市政府第四届立法顾问,聘期为三年,期限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市政府立法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市政府立法计划和立法项目的论证和修改;参与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等立法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市政府要求,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为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市政府参与对外经济谈判、融资租赁、招商引资等活动拟签订的合同及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为市政府拟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市政府重要法制事务的调研、论证等活动。
  市政府立法顾问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我市的立法工作建言献策。立法顾问所在单位要支持立法顾问的工作,为立法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同立法顾问的联络工作,高度重视和吸纳立法顾问提出的建议及意见,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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