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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眉山市政府部门执行制度不力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执行力,确保制度执行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组成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在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制度规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行不力,应进行问责: (一)执行慢,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效能低下,推进不力的; (二)执行差,各取所需、打折扣、搞变通,措施不力、敷衍应付,执行不到位的; (三)乱执行,擅作主张、各行其是,制定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制度、规定,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四)其他执行不力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免职或责令辞职; (六)其他方式。 上述问责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被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引咎辞职、免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六条 问责由市监察局提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