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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发[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3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自2010年1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22%下降为21%。
  
  二、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2009〕28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三项社会保险费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等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其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0年全年。以上政策的具体审核程序、办法按照淄劳社〔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根据需要经考核审批后可延长享受期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其中,“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两项政策在2010年的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审批。
  各区县贯彻实施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告。
  
  
二o一0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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