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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淄人社函[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劳动保障监督审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是与“全市诚信企业评价”结合起来,重点对全市4012户规模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区(县)要对管辖范围内的规模企业用工状况依法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监管信息档案。作为诚信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是与开展对“五小企业”专项检查结合起来,依法规范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要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基层劳动保障兼职监察员的作用,将乡村用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覆盖范围,掌握第一手资料,努力将违法行为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规范执法,严格把关。监督审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监察员行为准则和执法准则,悬挂《劳动保障监察纪律公告》、张贴《劳动保障监察公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妥善处理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此次年度监督审查为主线,不断加大主动检查力度,全面规范我市的劳动用工行为。
  (四)强化宣传,扩大影响。检查工作中要注重发现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大力宣传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先进单位。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作坊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教育,增强其法制意识,使其做到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各区县要积极争取新闻单位的配合,对检查活动及重大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审查结束后,各区县要将《劳动保障年检登记表》(电子版)及书面总结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附件: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中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件:
  
  
劳动保障监督审查中用人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外地驻淄办事处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2、上年度全部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上年度招(聘、调入)用工手续;
  3、上年度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
  4、外国人及港澳台《就业证》;
  5、上年度工资发放表及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表;
  6、上年度现金帐、银行帐、管理费用明细帐及相关会计凭证;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8、技术工种数、岗位数及已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花名册;
  9、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缴费收据、代扣代缴明细表、增减人员明细表);
  10、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的,提供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的协议书、实习生花名册及学生学籍证明(学生证);
  11、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务代理)外聘、返聘、退休、下岗、借用、内退及在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等人员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除报送以上材料外,应提供《山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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