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财[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0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

[接上页]
(四)单位整体预算执行进度上年度12月底超过95% 的,且本年度6月底超过60% 的,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上”时,该单位整体预算规模可适当突破当年“一上”申报要求,并优先考虑该单位申报项目。
  (五)纳入部属事业单位预算的司局细化项目,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相应预算细化司局的项目预算额度;参照第(三)款规定,同时控制部属事业单位和相应预算细化司局的整体预算规模。
  
  第十六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挂钩的制度。
  (一)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延续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下达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调整该单位相应项目的预算控制数。
  (二)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一次性项目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下达下年度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时,调整该单位同一项级科目的项目的预算控制数。
  (三)纳入部属事业单位预算的司局细化项目,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时,不调整部属事业单位自身项目的预算额度。(四)截至下年度 6月底,相应项目结转资金仍未使用完毕的,按本条第(一)、(二)款调减的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调剂用于我部应急性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与本年度预算调整挂钩的制度。
  (一)截至本年度6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实际执行进度不足3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由财务司按程序调减该单位相应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预算,用于我部应急性项目支出。
  (二)截至本年度9月底,月度报告所反映的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实际执行进度不足50% ,或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比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单位整体预算实际执行进度实际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财务司原则上不受理其追加预算申请。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调剂制度

  
  第十八条 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属于结转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属于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项目支出剩余资金中,按规定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应在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内及时依法处理。未能按期处理完毕的,原则上应核定为结余资金。
  
  第十九条 各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形成后,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动用。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工程停滞等后续问题,由产生结余资金的单位自行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统筹用于我部本年度或下年度重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单位,财务司可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视情况适当压缩其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司建立《农业部预算执行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各单位预算执行月度计划和月度报告均通过该网络系统编报。
  
  第二十四条 因年中追加预算下达时间较晚、遭遇直接制约特定项目实施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特定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可由财务司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预算编制不科学、前期工作不充分或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足等原因,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本年度”、“上年度”、“下年度”、“连续两年”、“连续三年”等,均按预算年度顺次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暂行办法》(农办财【2009】78号)废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