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于不符合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或者未参加兼并重组的地方煤矿,必须退出煤炭开采领域,并可享受以下退出政策: (一)全额返还安全风险抵押金。对2010年底前申请退出的煤矿(因非法违法生产被关闭的矿井除外),经有关部门核准,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二)退还剩余煤炭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对退出煤炭开采的煤矿,由相关部门对其剩余资源储量进行核查,并按原价款的1.5-2倍由政府予以退还;如其剩余资源被整合给其他煤炭企业,由兼并重组煤炭企业支付。 (三)优先安置职工。各级政府要督促兼并重组煤炭企业优先安排录用退出矿井的职工,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四)退出补偿。按照省政府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市、产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的配套政策。同时,市政府将积极向上级申请争取国家对小煤矿关闭补助资金,用于我市地方煤矿退出补偿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是我市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产煤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组织领导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在全市形成有利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氛围,并积极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各产煤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地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其他单位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规划,并做好日常综合组织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制定煤炭后备资源整合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兼并重组小煤矿资源进行认定,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煤炭资源配置以及采矿权价款核准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采矿权价款处置、企业资产评估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市煤炭、安监部门负责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变更工作;市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兼并重组工作以各产煤县(市、区)为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区)要切实负责本辖区内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产煤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产煤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采取措施,落实责任,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制定落实辖区内地方煤矿退出配套政策,确保社会稳定。 各产煤县(市、区)及市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协助中平能化集团和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等省内骨干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发挥模范率先作用,推动兼并重组工作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合法利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利用骨干煤炭企业管理、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优势,有效解决小煤矿存在的安全生产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 (四)加强监管,确保安全。各产煤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未参加兼并重组的煤矿,要加强监管,防止其非法违规生产。对非法违规擅自组织开工生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切断电源,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制定改造方案和措施,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各产煤县(市、区)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坚决防止因安全监管缺位、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