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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住所;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应当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印章。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三条 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日期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五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需要提前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审查情况。 对已审查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苏劳〔199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集体合同受理单(参考样式) 2、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参考样式) 3、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附件1 集体合同受理单(参考样式) (报送单位名称):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集体合同名称) 文本和以下材料已收悉,登记编号为: 号。 集体合同说明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会社团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社团的,提供职工方首席代表推选产生过程的证明材料)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注明表决情况)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任职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首席协商代表是委托的,需附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集体协商代表姓名及工作岗位 集体协商记录 有关劳动规章制度 报送人(签名): 联系方式: 受理人(签名):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注: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交报送单位。 附件2 编号: 集体合同审查办理书(参考样式)
附件3 编号: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甲方: (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 (职工方名称) 住所: 审查意见: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 (集体合同名称) ,经审查,我们认为,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请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以公示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并遵照执行。 年月日 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