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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负责市级机关干部职工燃气供应的工作职责。 (二)取消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职责。 (四)加强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经费的管理及财务审计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会计业务指导,财会制度监督等工作。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按规定指导市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四)负责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市级机关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职能。 (五)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购置配备和更新报废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的交通安全、车辆牌证、燃料消耗及定点维修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归口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项目初审、统一规划、建设和集中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机关直管公房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市级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配置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市级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七)负责市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市级机关房改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编制市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发放计划。 (八)负责市级机关职工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市级机关办公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一)拟订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市级领导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市级机关办公区、住宅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绿化和人民防空工作。 (十三)负责市级机关后勤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十四)负责市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大中型技术设备的检测、保养、维修和安全运行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市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子女幼教幼托和生活服务管理工作。 (十六)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局属事业单位,推进改革,搞好服务,增强后勤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能力。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市级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协同承担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指定公务往来人员的服务、接待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局机关的综合性文稿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文秘、信息、督查、保密、档案、会议组织、接待和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宣传、教育、群团、计划生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网站运行的有关工作。 (二)财务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经费的管理及财务审计工作;包括预决算管理、会计业务指导等工作;制订市级机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按规定指导市级机关会计事务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负责市机关基建、维修资金和房改基金、公积金的管理;按规定承担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运行的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