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推进旧城镇用地改造的实施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优化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挖掘城市资源潜力,完善城市功能和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对我市的旧城镇用地改造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和范围
  为有利于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城市形象和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快土地整合和功能再造,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为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腾出土地、扩出空间、推进城市化进程,对城市化发展较快的旧城镇用地及香洲主城区范围内“城中村”(以下简称“城中村”)用地可以开展实施改造,改造方式以成片重建改造为主。
  具体改造范围为:
  1.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城市规划实施需要进行改造的用地。
  2.不符合城市规划、产业规划布局和现代产业发展要求的用地。
  3.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建筑容积率偏低、使用效率低)的用地。
  4.香洲主城区范围内,经香洲区确定需要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用地。
  5.其它经市政府认定属于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科学编制改造规划、严格按规划实施改造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改造规划,突出强化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各区政府(管委会)对改造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各个改造区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规划功能、产业现状、权属情况、建筑物状况、使用情况和改造意向等情况。在调查摸底、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0年3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本区(功能区)旧城镇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改造范围、规划功能和具体设计条件,并将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交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研究,项目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研究。
  
  三、组织实施
  旧城镇改造工作以“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的方式进行。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各区旧城镇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方案;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集中办理市级权限范围内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审核等事项,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功能区)的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本区旧城镇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实施改造前期调查摸底、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改造方案,协调落实拆迁安置、行政强拆、项目运作、建设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城镇改造的各项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区旧城镇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改造工作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四、改造模式
  (一)成片重建。对危破房分布相对集中、土地功能布局明显不合理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以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按照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实施成片拆除重建改造。
  对位于香洲主城区、对完善城市功能和提升产业结构有较大影响的“城中村”,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以整体拆除重建为主实施全面改造。
  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财团和社会资金参与成规模、大片区的旧城镇改造。
  (二)保护性整治。对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文化建筑,严格按照“修旧如旧、建新如故”的原则进行保护性整治。探索转让文化保护建筑使用权或产权,引进社会资金建立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新机制。
  (三)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旧城镇和“城中村”,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清拆违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使环境、卫生、消防、房屋安全、市政设施等方面基本达到要求。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