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进行商品住宅及配套商业建设的上述建设用地,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中的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标准缴交地价。该用地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开发建设,或将用地所属公司(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须进入公开市场交易。 (五)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处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六)改造范围内,由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公司(企业)、成员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村民(股东)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免公开交易过户到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 (七)涉及旧村改造,没有完善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办理相关手续。 六、实施程序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完成旧村改造情况的调查摸底、列表造册上图,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拟订编制本区旧村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纳入旧村改造规划的用地,由村集体组织申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协助编制旧村专项改造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实施计划,逐级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议。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或镇政府(街道办)协助村集体组织拟订项目改造方案,逐级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改造方案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符合情况、安置补偿、拟改造方向、改造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