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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医[2009]42号
【颁布时间】 2009-03-30
【实施时间】 2009-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省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平稳有序、万无一失,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关于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09〕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 切实加强对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站在对卫生事业和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作为中心工作之一,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实行“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建立健全考务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层层签订考务管理责任状。要按照《2009年河北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度计划表》(附件1)的要求,统筹安排,提前谋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确保各项考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各地要成立报名资格审核小组,加强资格审核人员的教育培训,严肃工作纪律,建立报名资格审核责任制,实行两人以上分别审核,分别签字。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7号)、《河北省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及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把报名资格审核关,提高审核质量。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教育,要求机构实事求是出具试用期证明文件,并签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身份、学历、岗位试用情况保证书》(式样附后),确保报考资料真实。
  
  省卫生厅将对复核结果,出具虚假试用期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以及持假文凭等虚假报名材料的报考人员予以通报。
  
  三、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关键环节管理,强化涉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涉密人员做好考试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主动接受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试卷保密室存放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前,必须经保密部门检查验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保密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做好试卷等保密资料领取、押运、交接、保管、使用、回收和销毁等各环节的工作,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
  
  四、精心组织实践技能考试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的投入,认真落实人员配备、考试场地、考试环境、考试器材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健全考试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完善人员职责、工作规程等管理制度,做到规范、标准。要严格遴选考官,并做好考官培训,不断提高考官的执考水平。
  
  自2009年,全省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只设一个考试基地。
  
  五、加强医学综合笔试工作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综合笔试考场,聘用监考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考员并进行全员培训,严格执行考前监考员随机分派制度。要加大违规行为的“技防”力度,配备并使用手机信号屏蔽仪、金属探测器、隐形耳机探测器、无线电探测仪等设备,有条件的市还可使用有电子监控设备的考场。要主动与保密、公安、教育、通信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考场综合管理,防范干扰考试秩序的不法人员和有害信息,对考场环境、考试秩序、人员管理、突发事件等进行有效指导和处置。同时,要根据考试规模安排考场巡视人员,实行考场巡视责任制。
  
  六、加强考风考纪管理
  
  各地要大力宣传《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增强考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和氛围。要公开考风考纪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考试中发生的替考、抄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舞弊事件,要严格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和新修订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对替考考生和“枪手”,要向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省卫生厅将对有关情况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1、2009年河北省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进度计划表(略)
  
  2、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登记表(略)
  
  3、国家医学统一考试保密领导小组登记表(略)
  
  4、医师资格考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登记表(略)
  
  5、医师资格考试考点登记表(略)
  
  6、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统计表(略)
  
  7、考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复核申请书(略)
  
  8、河北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复核结果书(略)
  
  9、医师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验收情况登记表(略)
  
  10、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组及考生人数汇总表(略)
  
  11、医师资格考试试卷销毁记录表(略)
  
  1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13、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身份、学历、岗位试用情况保证书(式样)(略)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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