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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资源环境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组织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承担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与渔业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的防治工作;承办海洋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国家索赔工作;组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安全;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指导监测、评估海洋灾情和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组织海洋防灾减灾系统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应急预案;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应用;依法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风险评估。
  (五)渔业与远洋捕捞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渔业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承担海洋与渔业统计、产业信息工作、水产养殖、捕捞渔业管理;承担收集渔场渔汛信息和渔具渔法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渔业产业结构、作业布局调整、渔业健康养殖;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养殖证制度和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参与涉外渔业事件处理;指导、扶持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渔区合作经济组织、渔民专业合作组织。
  拟订并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引进、转化和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海洋与渔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水产种苗引进。
  承担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渔业标准,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渔业机械化、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实施水产品产地认定制度。
  
  四、人员编制
  市海洋与渔业局机关行政编制 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正科级总工程师1名)。
  
  五、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江门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门分局)为市海洋与渔业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副处级。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船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负责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负责渔港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下设4个内设机构和1个直属大队(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督察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听证、应诉工作;承担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督察工作;组织查处执法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指导各市、区执法机构的组织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审核各市、区执法机构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及执法人员录用资格。
  (二)渔业船舶检验科(渔政渔港监督科)
  承担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设计单位及船用产品制造企业资格认可的监督工作;承担渔船安全监督、渔港港务监督和渔业船舶登记工作;管理渔船档案;组织渔业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承担渔船海事、渔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海洋监察科
  承担管辖海域的巡航监视,监督检查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海洋工程、海洋倾废、海洋电缆管道铺设等海上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岛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排海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破坏生态资源等违法行为。
  (四)指挥科(装备技术科)
  拟订执法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执法行动;指挥、协调渔船海难救助工作;依法组织管辖海域巡航监视工作;承担执法装备建设工作。
  (五)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直属大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江门支队直属大队)
  承担蓬江区、江海区、江门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辖区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辖区海域和渔业水域巡航巡查工作;负责支队执法公务码头及船艇装备管理工作。
  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江门支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江门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2名,其中:支队长、政委各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副支队长2名,直属大队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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