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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培训[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的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效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层、基础责任,推动“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深入实施,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0年安全培训班计划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33号)安排,决定举办两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研究班人员
  
  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
  
  二、学习和研讨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分析;
  
  (二)典型事故案例与事故调查处理;
  
  (三)水灾防治监察;
  
  (四)如何应对新闻媒体;
  
  (五)煤矿安全监察与廉政建设;
  
  (六)团队建设;
  
  (七)安全形势热点问题研讨。
  
  三、研究班举办时间及地点
  
  (一)第一期:2010年9月13至19日(9月13日报到)。
  
  地点:中国煤矿工人庐山疗养院(江西省庐山大林沟路62号;联系人:王铁洪、邹艳;电话:0792-8282000,13979230250、13979200758)。
  
  (二)第二期:2010年10月13至19日(10月13日报到)。
  
  地点:特运宾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翔街135号;联系人:吴小燕;电话:0871-5370111,13708882728)。
  
  四、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1)组织所属分局负责人参加,并于开班前7天内将报名回执表传真至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人:李华炜、马汉鹏;电话:010-61594849-8581、8561,13700360606、15931665509;传真:010-61591429)。
  
  (二)请参加研究班的学员报到时提交2-3个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或案例,供学习时交流、研讨。培训结束后,需交一篇结业论文(电子版、书面各1份),请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三)培训费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支付。食宿费自理。
  
  (四)经考核合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煤矿安全监察专题培训证书,请学员报到时交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附件:1.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名额分配表
  
  2.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报名回执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名额分配表
  
  

序号

省局(分局)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5

5

10

2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7

7

14

3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5

5

10

4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5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6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7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1

1

2

8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3

3

6

9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3

3

6

10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1

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5

5

10

12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3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4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5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6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7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4

4

8

18

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2

2

4

19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2

2

2

20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2

2

4

21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1

1

22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1

1 

2

2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1

1 

2

24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1

1

2

25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

 

1

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1

1

2

合计

80

80

160


  
  附件2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研究班报名回执表
  
  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序号

姓 名

性别

民族

部门/职务

电 话

参加期次

 

 

 

 

 

 

 

 

 

 

 

 

 

 

 

 

 

 

 

 

 

 

 

 

 

 

 

 

 

 

 

 

 

 

 

 

 

 

 

 

 

 

 

 

 

 

 

 

 

 

 

 

 

 

 

 


  
  注:请将此表填好盖章后传真至010-6159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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