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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商[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水利(务)局,省直各水管单位:
  为加快资源性价格改革步伐,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积极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第4号令)精神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1657号)规定,决定对我省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纳入价格管理。对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中,全省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用水)价格、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直属和跨市水利工程供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0.232元。为做好价格衔接工作,尽可能减轻供水价格调整的影响,调整后的价格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从大局出发,从我省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和大力推进资源性价格改革的角度,正确理解和认识这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认真执行调价方案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和相关用水企业的成本调查,关注并统筹考虑对下游用水企业的影响,适时疏导价格矛盾。
  
  五、各水管单位要加强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切实增加投入,将调价增加的收益真正用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和水资源保护方面。要切实改进服务,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水企业的需要。要依法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水价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水价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的监督。
  
  六、水闸控制河道取水收费标准暂不调整,仍然按原规定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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