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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文字号】 沪动卫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08
【实施时间】 2010-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加强本市生猪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新闻办公室通报:2月22日,广州白云区石井街道黄金围地区部分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发生疑似口蹄疫疫情,28日经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为o型口蹄疫。针对当前猪口蹄疫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口蹄疫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力保本市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现就有关防控工作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督检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积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落实相关防疫管理措施,指导生猪养殖场(户)规范做好免疫、用药、消毒、调运、病死猪处理等养殖档案,落实好免疫、消毒、隔离、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疫制度。当前特别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加强消毒工作,强化生物安全意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等的进出。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严格按要求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切实消除病死猪的疫病传播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检疫监管工作
  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严格按检疫规范实施检疫,切实做好产地踏棚检疫和宰前巡棚检查工作,发现疑似染疫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报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进一步实验室诊断。要强化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屠宰场地、动物和动物产品运载工具装载前后的消毒工作。
  
  三、切实做好道口防控检查、消毒工作
  各市境指定公路道口及指定铁路站(线)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认真查证验物,强化消毒工作。确保进沪畜产品安全,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
  
  四、强化流通环节的监管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肉类批发市场、冷库、卖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管,督促落实凭证入场、查证验物和台帐登记制度,监督做好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完善防控猪口蹄疫疫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工作程序,做好应急预备人员的培训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以确保一旦突发疫情,能够迅速报告,及时应对。
  在做好防控猪口蹄疫工作的同时,也要统筹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好各项综合防控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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