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科教字[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1
【实施时间】 2010-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试行)

一、2009年及以后参加临床检验技师培训的学员,需按照《技师培训细则》的要求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2008年及以前参照检验医师培训方案进行培训的临床检验技师,参照《技师培训细则》要求完成培训者可以返回原单位,并可参加2010年全市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
  
  二、参加临床检验技师培训的学员,培训过程记录仍使用检验医师培训登记手册和考核手册,并作为全市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资格审核的依据。
  
  三、检验医师培训基地同时作为检验技师培训基地,可以对外招收学员。非检验医师培训基地的医院,符合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要求的(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要求另行下发),可申报培训基地,承担本单位学员的培训工作。
  
  四、完成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并经全市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获得由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细则
  (试行)
  

  
  一、培训目的
  通过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使受训者达到主管检验技师相当专业技术水平。
  
  二、培训对象
  临床检验技师的培训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检验专业本科毕业生、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毕业生、临床检验诊断学博士毕业生以及其它院校检验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从事临床检验工作的毕业生。
  
  三、培训目标
  通过临床相关学科的培训,使检验技师在了解临床相关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主要临床特点的基础上,深入了解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重点掌握临床诊断工作流程。
  通过检验医学专科的培训,使检验技师具有检验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临床医学检验的各种技能和规范的操作技术,具有分析和解决临床检验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各专业组常规检验技术及临床意义;熟练掌握各种仪器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校准和性能评价;掌握检验项目的方法、原理及其能力验证;掌握维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原则和要求;掌握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培养科研和教学能力。
  
  四、培训重点
  (一)检验科各专业组常规检验技术,特别是形态学的检验技术。
  (二)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保养、校准和性能评价。
  (三)检验项目的方法、原理及其能力验证。
  (四)医学检验的质量保证计划和控制程序。
  (五)了解临床相关学科常见病、多发病的主要临床特点,重点掌握临床诊断的工作流程和样品分析前工作流程(包括病人准备、样品采集、样品运送等),深入了解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
  
  五、培训方法和时间
  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分层次分阶段培训,时间为12个月~36个月。
  
  六、具体实施
  (一)临床相关科室培训
  1、培训时间:3个月
  2、培训对象: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人员
  3、培训方式:采取轮转的方式,根据个人情况在下述8个备选科室中任意选择3个临床科室,每个科室轮转1个月(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血液和风湿内科、内分泌内科、神经内科、普外科)。
  4、培训重点:(1)参加轮转科室1~2个典型病例讨论;(2)参加轮转科室门诊1-2周;(3)熟悉轮转科室住院医师日常工作流程(由培训单位指派高年资住院医师进行带教、指导);(4)参加2~3次轮转科室护士标本采集、运送全过程。
  (二)临床检验科室培训
  1、培训时间:根据不同对象采取分层次分阶段培训,时间为9个月~33个月。
  2、培训对象:所有符合培训要求的人员。
  3、培训方式:
  (1)没有临床检验工作经验的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和没有临床检验工作经验的临床检验诊断学毕业的硕士,培训时间为21个月(具体培训科室和轮转时间安排见表1)。
  (2)有一年临床检验工作经验的临床检验诊断学毕业的硕士和没有临床检验工作经验的临床检验诊断学毕业的博士,培训时间为9个月(具体培训科室和轮转时间安排见表2)。
  (3)临床检验诊断学毕业的博士有1年以上(含1年)、硕士有2年以上(含2年)临床检验工作经历者,可以直接参加北京市卫生局组织的临床检验技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未通过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接受不少于12个月的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