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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立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高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号)和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推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污染防治机制,保障环境安全,促进企业建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发展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二)试点先行,立法跟进。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规定,确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三)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重点选择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开展试点工作。保险责任主要针对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暂不将间接损失列入保险范围。 (四)严格监管,稳健经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加强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市金融办协调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在险种研发、费率厘定、风险评估、方案设计、理赔流程等方面予以指导和监督。 (五)互惠互利,多方共赢。在环保部门、市金融办、保险公司、试点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自愿共同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得其利。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用市场机制引入保险公司参与环境风险管理和控制,转变传统的环保行政监管模式,形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企业协同保障环境安全的机制。 (二)阶段目标。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市政府召集环保部门和市金融办联合起草下发我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文件,对提出申请的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相关要求及措施。 时间安排:3月15日前环保部门起草,市政府行文制定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规定或规章,为加强对环境风险企业的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中当事人的职能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提高环境风险企业的买保率。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有关保险公司设计、会审(确定1-2家试点保险公司)、起草、申报洛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时间安排:2010年3月31前有关保险公司开发洛阳市区域性“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上报上级保险公司审核并报市金融办备案。预计在2010年5月31日前完成区域性条款的报批工作。 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召开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推动会议,部署及启动洛阳市环境污染责任险业务。 时间安排:2010年6月上旬。 第四阶段主要工作:在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 时间安排:2010年6月。 工作内容:1. 确定开展保险试点的企业名录。市环保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摸底与筛查,确定环境风险企业名单和环境风险类别,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将环境风险企业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环境风险企业。 一类环境风险企业:生产或使用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电镀、制革、制药等行业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有色金属及涉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的。 二类环境风险企业: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黑色金属采选及冶炼,仓储有毒、有害及化学危险品的。 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其他涉污企业及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行业纳入投保范围;建议确定具体的投保企业名录。 2. 制定保险赔付的各项规章制度。市金融办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以及风险等级诸要素,合理确定费率,合理评估污染事故损失、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就损害赔偿标准、索赔时效等问题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第五阶段主要工作:在环境风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工作。 时间安排:2010年8月。 工作内容:各种工作机制基本健全,险种研发,风险评估,责任认定,理赔处理等制度建立,对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推行强制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