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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渝建[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2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工作,保证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评选质量,根据《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办法》(渝建发[2009]71号)(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评选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的申报、审查、评选和授予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是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权属的直接依据。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六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授予在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园林绿化、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七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活动中,形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并完成其推广应用。
  
  第九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建设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建设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建设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四款所称“推广实施已有建设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建设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消化、吸收、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评选办法第六条第五款所称“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建设工程等。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五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二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名;
  三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名。
  
  第十六条 科技地产创新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名。
  
  第十七条 重庆市建设创新奖申报项目应当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
  
  第十八条 建设成果创新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发明项目类:
  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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