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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省、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监察力度,加强对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的检查,对能耗统计原始台账、相关票据进行复核,对迟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对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或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培训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各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公共机构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培训班,提高统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对《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行宣传讲解。各地级以上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也要制定培训计划,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附件4: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人、联络员统计表 填表日期:2010年月日
注:1、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负责本级系统内能耗统计工作。 2、此表随同能耗统计数据一起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