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发改环资[2010]064号
【颁布时间】 2010-07-22
【实施时间】 2010-07-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机管局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意见
  
  

  
  2008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简称《管理办法》)。此后,各相关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先后制订出台了多项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各项政策的出台对推动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预算编制深度不够、计划执行率低、部分实施细则难以操作等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同时市政府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现对《管理办法》提出以下补充完善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全市节能减排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1、请各相关部门结合制定下一年度本市节能减排“重点工作”,根据各项《实施细则》的分工,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相关领域的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
  
  2、市节能减排办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需求,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结合市级财力状况提出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在11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二、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的报送和下达工作
  
  3、按照“根据《实施细则》确定使用领域,根据具体扶持项目确定资金”的原则,请各相关部门在确定拟扶持的具体项目和资金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市节能减排办报送资金需求以及拟扶持的具体项目。
  
  4、市节能减排办要根据部门的需求,并按有关资金管理程序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各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和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为尽早安排计划、及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计划可分批申报、分批下达。
  
  三、做好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工作
  
  5、对于需要制订新的《实施细则》的,由提出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策文件,在研究制订过程中要征求相关部门或区县的意见。在政策文件形成送审稿后,由牵头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报请市政府审定。在市政府批准后,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
  
  6、对于政策到期或需要修订的,原则上由原牵头部门提前一个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后,由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对于牵头部门发生变化的,由市节能减排办协调提出新的牵头部门。对于需要报市政府批准的,由牵头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联合向市政府行文报批。
  
  四、做好节能减排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7、根据市政府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要求,需要公开的纳入包括:专项资金的各项政策(包括资金管理办法、各项实施细则),各《实施细则》的操作流程(申报指南),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各《实施细则》安排的具体支持项目(即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8、对于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要求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对于具体支持项目情况,在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由申请拨付资金的部门及时公开。
  
  9、牵头单位为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信息公开的渠道为各责任部门的政府网站及其它渠道。
  
  10、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公布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反映,由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做好后续工作。
  
  五、其它
  
  1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本意见由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