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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总工发〔2003〕25号精神,财政部门要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代扣的工会经费,由工会开据全国统一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交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年7月、12月两次划拨到工会账户。 五、严格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同级工会要建立健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基本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法足额将工会经费列入预算;地方总工会要随时掌握所属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比例及数额等基本数据,积极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收催缴工作,依法对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上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工会经费的拨缴、使用和管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县两级工会和同级税务、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各界作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代扣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代征、代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县两级税务、财政部门和同级工会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代扣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代征、代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市、区县总工会要指派专人协助税务和财政部门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代扣工作。 (四)各区县要依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征代扣办法,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拨缴。 (五)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