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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3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管理,加快医学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医疗技术水平和卫生服务能力,实现卫生强省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旨在创新医学科研机制,集成优势资源,建设集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于一体的高水平、开放式平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培养造就一支技术高超、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形成一批在全国具有领先地位和影响的特色医疗品牌,全面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实力、较高医疗水平和较好设施条件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中心的主要建设任务:
  
  ㈠建设开放式临床诊疗与医学科研平台。依托建设单位,不断完善中心软、硬件建设,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与临床合作,搭建高、新、精、尖的科研和临床诊疗资源共享平台。
  
  ㈡加强诊疗技术创新和规范化研究。根据临床医学中心发展方向,选择重点病种,开展创新性诊断与治疗方法学研究,优化诊疗方案,制定诊疗标准,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加快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㈢积极开展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学科整合与多学科交叉研究与合作,将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紧密结合,促进基础研究科研成果快速有效地转化为临床诊疗新技术。
  
  ㈣加强创新性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与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临床医学中心在本学科(领域)的人才、技术优势,为全省培养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
  
  ㈤建立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建立开放、流动、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实现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目标。
  
  ㈥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切实发挥临床医学中心在省内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技术帮带和联合协作,通过经验交流、现场指导、培养进修人员等方式,促进全省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临床医学中心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临床医学中心项目管理办法;审查和批准临床医学中心的项目规划;对临床医学中心建设过程进行督导监管,组织开展临床医学中心考核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中心建设单位负责研究制定中心的项目规划;协调解决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中心建设、运行必需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建设临床医学中心的单位,应具备省卫生厅、财政厅确定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临床医学中心立项基本程序为:建设单位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书等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研究确定建设对象和项目规划。
  
  第九条 确定为临床医学中心的建设单位需填报《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经审批后启动实施。《山东省临床医学中心建设项目任务书》是临床医学中心建设项目执行以及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临床医学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建设单位应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有力保障,确保中心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临床医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临床医学中心成立由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二条 临床医学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流动人员由中心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国内外高层次人员参与中心工作。
  
  第十三条 对省卫生厅预算管理单位的临床医学中心,根据项目规划,省财政厅每年给予支持,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中心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中心所需要的关键仪器设备、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等,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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