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九条 组织单位要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任务是:组织申报项目;落实基地内实施主体、技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的任务;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每年12月底各创业示范基地组织单位须上报《年度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阶段任务完成情况、科技人员创业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示范带动作用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技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培育及建设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并在县级示范基地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创业示范基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创业示范基地实施中期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创业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服务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辐射带动作用等,形成综合考评意见,作为是否继续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继续支持,对在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再支持,并取消“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