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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技局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县级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培育及建设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扶持措施,落实项目、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并在县级示范基地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创业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创业示范基地实行目标管理和动态管理。创业示范基地实施中期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进展情况、创业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服务情况、经济社会效益及辐射带动作用等,形成综合考评意见,作为是否继续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依据。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继续支持,对在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再支持,并取消“西安市现代农业科技创业示范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