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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科[2010]2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五条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略)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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