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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杭财社[2010]37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利用电子商务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22号)精神,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再就业,现将杭州市主城区网上创业就业认定和扶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网上创业就业认定
  
  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按申请、确认、审核、领证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
  
  需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的,可登录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zjhz.lss.gov.cn)“网上办事”窗口提出网上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附件1)。
  
  (二)确认
  
  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经营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登记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市劳动保障部门。电子商务平台不予确认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不认定为网上创业就业人员。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界面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
  
  (四)领证
  
  申请人在收到通知的30日内凭失业证或毕业证和户口本(户籍不在主城区的凭身份证、场地租赁证明)至户籍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户籍不在主城区的至经营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附件2)。认定证明上的网店名称登记规则为“申请人所在电子商务网站名”+“申请人的用户id”。认定证明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的一年。申请人提交的失业证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就业”。
  
  二、网上创业就业有关手续办理
  
  (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招用人员的,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部门为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详见《杭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览表》,附件3)。办理资料为:
  
  1、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杭州市招用人员录用备案名册》;
  
  3、招用人员有关证件:
  
  (1)主城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杭州市失业证》 ( 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者需同时递交《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2)外来人员( 除杭州市区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杭州市区的农业户籍人员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4)杭州市区户籍应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户口本、学校或人事部门封口档案;
  
  (5)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证》。
  
  (二)办理参保手续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及其所招用的人员,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办理部门为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见《杭州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览表》,附件4)。办理资料为:
  
  1、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持认定证明人员享受扶持办法
  
  持认定证明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凭认定证明按《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申请享受政策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的,由认定证明代替。
  
  三、认定证明年度复核
  
  认定证明实施年度复核制度。认定证明年度复核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未进行年度复核的自动作废。当年新发认定证明,无须参加年度复核。认定证明年度复核按申请、确认、审核、办理通过手续程序进行。
  
  (一) 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陆杭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窗口提出年度复核申请,如实填写并提交《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附件5)。
  
  (二)确认
  
  市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年度复核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经营所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确认。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就《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年度复核表》所填内容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反馈至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确认通过的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同意的,通过杭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上办事”界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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