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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由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 (三)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略)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略)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住宅)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