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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医务人员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四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和改进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 派驻医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医院的管理,遵守受援医院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取受援医院发放的奖金、津贴等任何费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支援医院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和评估。上海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统对口支援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对口支援工作的督导检查情况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支援医院领导班子考核、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医师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其支援工作结束时由受援医院出具书面考核意见,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核后纳入医师个人档案。 第二十条 上海市卫生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对口支援工作中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医院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未按对口支援要求给予受援医院应有支持的,上海市卫生局将作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参加医院等级复核和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医务人员为医师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廉洁行医制度的派驻医务人员,由支援医院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等违纪行为,应当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对口支援云南省县级医院的上海市医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