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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2010]1295号
【颁布时间】 2010-08-04
【实施时间】 2010-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近期本市持续高温,为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26号)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精神,做好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津贴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障劳动者休息。各企业,包括因生产需要,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防止出现因工作时间过长而影响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工作环境不能满足极端高温条件作业的企业,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二、企业要在保证工作现场清凉饮料供应的同时,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天不低于10元的高温季节津贴。
  
  三、企业要特别关注生产服务一线以及从事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减少高温作业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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