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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社综发[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47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201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
  
  经综合考虑本市2010年经济发展、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人工成本及2009年工资水平等情况,现就201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
  
  2010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平均线11%,上线16%,下线4%。
  
  二、指导意见
  
  (一)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以及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调整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平均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可参照上线增长工资。
  
  (三)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增长工资。企业因经营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四)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人员工资水平,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一般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工资的平均增长幅度。
  
  (五)要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生产服务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分配方案,既促进企业的发展,又维护职工的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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