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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用地处置办法 (一)采取改建方式的用地,一般以宗地为单位实施,情况特殊的,可以以单独一栋建筑物为单位实施。该用地改造后的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变、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不变。 规划、国土部门出具允许改建使用的意见,不再重新核发有关证件。发改、建设、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到土地收益上缴的,另行制定办法。在办法出台前,不予征收。 (二)对采取拆建方式的用地,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按新宗地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用地用途(功能)和容积率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按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计收(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除外)。拆除一平方米合法工业建筑面积,可抵扣二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地价(批准拆建时的地价管理规定标准)。抵扣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改造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改变土地用途,经报请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按批准改造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相应用途标准补缴地价。 (四)采取收回方式的出让用地,可以在该用地予以公开方式出让后,将土地出让收益的50%(划拨用地为30%),作为补偿予以原土地使用权人。 暂不公开出让、不具备出让条件或规划为市政及公共事业用地的,假定该用地用途(功能)为商业10%、住宅30%、酒店30%、办公30%,容积率为2.5,并依据收回时的地价管理规定的相应功能的地价标准计算土地出让收益,以此确定该地块补偿总价。 (五)改造用地用途(功能)为大型商贸中心和专业市场(即独立的、用地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整体或整栋销售的商业建筑)的地价标准,按批准改造时地价管理规定商业用途标准的40%计收。 (六)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专项搬迁工作,参照本意见拟订土地一揽子处置办法。 (七)改造用地涉及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处理的,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府办《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珠府〔2010〕32号)办理。 六、其他 符合城市规划和改造要求,需要整合旧厂房用地以外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可一并列入改造范围,但累计面积不应超过改造项目地块面积的10%。 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可先行组织地块出让后再实施搬迁。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人达成补偿协议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 对于符合城市规划,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科研机构以及产品设计和动漫制作产业的,经批准,可按改建方式处理,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 各区(经济功能区)是本区旧工业厂房用地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协调落实拆迁安置、行政强拆、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